股权进入的限制性因素,股权进入的形式比较灵活

由:admin 发布于:2024-06-16 分类:素质提升 阅读:36 评论:0

股权转让有哪些限制性的规定

股份的自由转让是 股份有限公司 的股份的固有特征。股份本身作为一种财产具有可转让性,因此股份转让可以不经过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同意,但是,股份的转让自由并非绝对自由。主要有以下限制: 转让方式的限制 《公司法》第140条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

限制股权转让场所。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向受让方交付,即具有转让效力。 发起人持股时间限制。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限制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条件。

第146条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方时,具有转让效力。发起人持股时间限制对股份公司名称股份的转让,《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股权转让有哪些限制性规定

1、法律分析:股权转让限制性规定:封闭性限制;发起人持股时间的限制;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条件的限制;取得自己股份的限制;特殊股份转让的限制;股权转让场所的限制;依章程的股权转让限制;依合同的股权转让限制。

2、转让场所的限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38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该条中的证券交易场所包括全国性的证券集中交易系统、地方性的证券交易中心和从事证券柜台交易的机构等。发起人所持有股份的转让限制。

3、封闭性限制。《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股权转让场所的限制。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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